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黑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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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黑产揭秘

    

              时间: 2024-05-12 22:24:50   作者: 鲍勃体育综合平台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
详细介绍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通过法律之剑,斩断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链条,这样才可以确保公积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与陈某、晏某、周某、覃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11万元,从中收取10%至15%的手续费……”

  近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为保障基本住房,因此各地对提取条件严格把关,一般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情况下,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近年来,一些人为了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打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歪主意。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一定的操作手法,首先双方合谋虚构债务纠纷,然后到法院起诉制造虚假诉讼,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到手后,操作人员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在有些地方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位知情人士说。

  那么,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是如何形成的?如何用法律之剑斩断这一黑产链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是不是能够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司法实务界有过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可以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法院是不是能够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称:“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闯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刘闯说。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有的省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今年5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住建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做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也开始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现年30岁的张某,系湖南省龙山县人。他虽然有专科文凭,但始终没找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陈某在龙山县某单位上班,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4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提取。听说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陈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随后,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约定为2%。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四天之后,张某立即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民事调解书。

  龙山县人民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陈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39000元,法院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张某收到款后,向陈某支付了12050元,并以很多理由未向陈某支付余款26950元。

  初尝甜头的张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龙山县晏某也想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资金套取出来,便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协议商定:“晏某向张某借款6.8万元,月利率为2%。”

  因为晏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将晏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年3月31日,张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民事调解书,法院将晏某的77435元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中。张某按照15%的比率扣除手续费1.1万元,剩余部分没有向晏某支付。

  就这样,张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4次企图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次被法院发现导致案发。今年4月15日,张某被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据记者调查,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2017年12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的丘某华意图违规套取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韶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钟某,钟某承诺帮助丘某华套取公积金账户内9.2万元,然后收取2.2万元手续费。随后丘某华与钟某签订9.2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钟某预付7万元给丘某华。

  2017年12月4日,钟某以该虚假借款合同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2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钟某提交的虚假借款合同判决丘某华偿还钟某9.2万元。2018年2月12日,钟某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丘某华的住房公积金。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人存在假意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务的行为,遂对钟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除了罚款之外,钟某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20年6月1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的张某,则是一名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业套现人”。从2015年开始,张某来到辽宁省,通过虚假诉讼帮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手续费的比例不一。2015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王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7.25万元,从中获取1.6万元手续费。同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丁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13万元,从中获取1.9万元手续费。

  张某收取最高手续费的一次,是帮助孙某套现。2016年1月至3月间,张某帮助孙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2万元,从中收取了4万元手续费,手续费达到套取资金的近50%。

  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某44次以虚构的债务关系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共计304.3万余元,张某从中获利64.3万余元。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手拉手”式调解结案,然后通过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已经引起我国司法机关的注意,各地司法机关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这种违法违规乱象。

  有媒体曾披露,2018年4月,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法院上百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均具有约定管辖、当天立案当天结案、证据只有借款凭证而无转账证明等特点。

  检察院调查发现,郭某以自己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的名义,用虚构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再用调解书执行对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郭某先后为128人套取住房公积金620多万元,从中获利40多万元。

  这家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为达到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该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因此,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撤销郭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128份民事调解书。

  一直倡导“诉讼打假”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现兼任长沙市法学会司法诚信与虚假诉讼(仲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马贤兴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给予严厉打击。

  据马贤兴介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频现的虚假民事诉讼。“将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上升至刑事打击范围,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以有力地震慑这种犯罪行为。”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类似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被多地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完善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共享等手段,封堵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同时,通过法律之剑,斩断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链条,这样才可以确保公积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马贤兴说。(记者 刘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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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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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在有些地方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位知情人士说。

  那么,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是如何形成的?如何用法律之剑斩断这一黑产链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是不是能够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司法实务界有过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可以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法院是不是能够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称:“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闯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刘闯说。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有的省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今年5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住建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做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也开始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现年30岁的张某,系湖南省龙山县人。他虽然有专科文凭,但始终没找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陈某在龙山县某单位上班,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4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提取。听说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陈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随后,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约定为2%。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四天之后,张某立即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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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晏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将晏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年3月31日,张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民事调解书,法院将晏某的77435元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中。张某按照15%的比率扣除手续费1.1万元,剩余部分没有向晏某支付。

  就这样,张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4次企图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次被法院发现导致案发。今年4月15日,张某被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据记者调查,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2017年12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的丘某华意图违规套取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韶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钟某,钟某承诺帮助丘某华套取公积金账户内9.2万元,然后收取2.2万元手续费。随后丘某华与钟某签订9.2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钟某预付7万元给丘某华。

  2017年12月4日,钟某以该虚假借款合同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2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钟某提交的虚假借款合同判决丘某华偿还钟某9.2万元。2018年2月12日,钟某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丘某华的住房公积金。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人存在假意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务的行为,遂对钟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除了罚款之外,钟某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20年6月1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的张某,则是一名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业套现人”。从2015年开始,张某来到辽宁省,通过虚假诉讼帮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手续费的比例不一。2015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王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7.25万元,从中获取1.6万元手续费。同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丁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13万元,从中获取1.9万元手续费。

  张某收取最高手续费的一次,是帮助孙某套现。2016年1月至3月间,张某帮助孙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2万元,从中收取了4万元手续费,手续费达到套取资金的近50%。

  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某44次以虚构的债务关系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共计304.3万余元,张某从中获利64.3万余元。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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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曾披露,2018年4月,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法院上百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均具有约定管辖、当天立案当天结案、证据只有借款凭证而无转账证明等特点。

  检察院调查发现,郭某以自己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的名义,用虚构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再用调解书执行对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郭某先后为128人套取住房公积金620多万元,从中获利40多万元。

  这家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为达到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该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因此,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撤销郭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128份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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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马贤兴介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频现的虚假民事诉讼。“将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上升至刑事打击范围,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以有力地震慑这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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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完善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共享等手段,封堵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同时,通过法律之剑,斩断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链条,这样才可以确保公积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马贤兴说。(记者 刘希平)

  “莱伯氏先天性黑蒙症10型(LCA10)”是一种较罕见的遗传性眼病,患者会因视网膜病变而失明。CEP290基因发生突变的人患有一种较罕见的遗传性眼病,即“莱伯氏先天性黑蒙症10型”,患者会因视网膜病变而失明。

  5月9日,在山东青岛拍摄的“深蓝2号”大型智能深海养殖网箱(无人机照片)。5月9日,在山东青岛拍摄的“深蓝2号”大型智能深海养殖网箱(无人机照片)。当日,山东青岛造船厂建造的“深蓝2号”大型智能深海养殖网箱实现陆地完工。

  前不久,“面包店的香味是假的”话题冲上热搜,更带火了“食物香氛”这个概念。不少网友诧异:食物香味还能“造假”?

  10日上午,“十三五”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空间环境地基综合监测网”(子午工程二期)重大设备之一——行星际闪烁监测望远镜顺利通过工艺测试。这标志着子午工程二期项目具备迎接工艺验收的条件。

  5月10日,一场代号为“应急使命·2024”的超强台风防范和特大洪涝灾害联合救援演习在浙江金华等地举办。演习模拟超强台风“海神”正面登陆浙江沿海,贯穿浙江全境,钱塘江流域发生超历史特大洪水……

  作为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引领带动了一系列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2021年1月,阜航麦1号正式获得安徽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成为安徽省首个利用航天诱变技术自主育成的小麦新品种。

  (记者宋晨)5月9日,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智慧天网一号01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智慧天网一号01星作为我国首颗中轨宽带通信卫星,包含技术验证A星与配试B星,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抓总研制。

  近日,该所作物基因编辑技术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合作,建立了首个黍稷遗传转化体系与基因组编辑系统,并发布了目前最高质量的黍稷参考基因组,为未来黍稷的分子育种和培育突破性品种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方式,对依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在诸多产业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未来产业等新赛道,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正加速成为科学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他们大展拳脚、加速奔跑,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注入澎湃力量。

  大食物观要求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统筹各类食物资源,协调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让老百姓不仅能“吃得饱”,还能“吃得好、吃得健康”。

  为更大规模的国产光电集成芯片和移动终端射频滤波器芯片的发展奠定了核心材料基础。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从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历史看,许多国家经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后,传统产业资源、能源成本快速增加,低成本竞争力逐渐衰弱。

  日前,文昌航天发射场(以下简称“文昌发射场”),再一次令世人瞩目。站在这片生机勃勃的航天热土上,凝望长征五号遥八运载火箭托举嫦娥六号奔月的壮美轨迹,人们挥舞国旗、高声呐喊,满眼皆是对星辰大海的美好向往。

  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南繁基地是我国农业科研和种业振兴无法替代的战略资源,为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重要部署,今年发布的《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2030年)》明确,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的核心环节。围绕种业振兴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需,崖州湾科技城用好用足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全力探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

  制作“数字人”时,仍需谨慎应对社会伦理和个人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AI技术的滥用所带来的犯罪问题。

  图像识别、智能助手、虚拟人、文生视频……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让人们进一步向智能时代迈进。该系统能为“3D+AI”研究提供真实、精细的高质量三维数据,解决目前该研究领域高精度三维数据不足的问题,为AI模型生成更高质量的视频提供实时、高精度、高分辨率的数据支撑。

  外科医生近日将一个大鼠胚胎的肾脏组织移植到另一个大鼠胚胎中。在出生前移植一个器官,可以使其和胚胎一起生长发育,这样器官在胚胎出生时就能发挥作用,并降低排异反应风险。

  近日,爱因斯坦探针(EP)卫星任务发布了首批在轨科学探测图像。袁为民安排他担任“项目经理”,任务是完成2022年由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抓总研制的“力箭一号”火箭发射的“龙虾眼X射线成像仪”(LEIA)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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